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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天下午2點30分,本院繼續在咸寧中院、咸安區法院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相關案件。
  在對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中,控辯雙方繼續就被告人劉漢被控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,被告人唐先兵、劉崗、劉小平、孫華君、繆軍、李波、車大勇、仇德峰、肖永紅被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進行舉證、質證。公訴人分兩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、證人證言、書證等25份證據,從經濟特征、行為特征角度證明劉漢等10人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。公訴人認為,以上證據證明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和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,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,並將所獲利益部分用於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、生活費用、租房、購房、償還賭債和其他福利,購買槍支、刀具、車輛等作案工具,窩藏、包庇組織成員,為組織成員提供作案經費、逃跑經費,出資擺平事端,補償組織成員為組織利益造成的損失,以支持劉漢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;還證明該組織為維護組織非法利益、確立強勢地位、維護非法權威,實施了嚴重違法犯罪行為。被告人劉漢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表示質疑,部分被告人分別表示無異議或不同程度的異議,控辯雙方發表了充分的質證意見。庭審中,公訴人出示了涉案的衝鋒槍、“六四”式手槍、小口徑手槍、勃朗寧手槍等槍械,部分制式子彈、鋼珠彈,手榴彈等物證。
  在對劉維等7人的庭審中,控辯雙方繼續就劉維等7名被告人被控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進行舉證、質證。公訴人出示的第四組證據,證明該組織的行為特征。公訴人出示的第五組證據,為劉維、劉漢、孫曉東的供述,證實劉維與劉漢在違法犯罪活動中相互策應,網羅、籠絡曾建軍等人壯大組織勢力以黑護商,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取利益等。劉維對上述證據表示異議,認為部分證據內容不屬實。其他6名被告人均表示無異議。劉維等人的辯護人發表了相應的質證意見。
  在對曾建軍等5人案的庭審中,上午11點30分後,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。被告人張偉、曾建、閔傑、李君國均表示對自己行為感到後悔,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歉意,願意接受法律懲罰,同時3人均認為自己具有從輕、減輕處罰情節,懇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。閔傑還當庭提交了悔罪書。被告人曾建軍表示沒有意見。12點06分,審判長宣佈休庭,案件將擇期宣判。
  在對曠曉燕等3人案的庭審中,進入法庭辯論階段,在審判長的主持下,公訴人宣讀公訴意見書,被告人曠曉燕等被告人分別作了自行辯護,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。公訴人認為,曠曉燕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非法持有槍支罪、騙取貸款罪、非法經營罪、賭博罪、窩藏罪;被告人劉光輝的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非法持有槍支罪、隱匿會計憑證、會計賬簿罪、非法經營罪;被告人劉淼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、賭博罪。曠曉燕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,劉光輝系該組織的一般成員。曠曉燕在非法經營、賭博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劉光輝在非法經營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;劉淼在非法經營、賭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。曠曉燕等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數罪,應數罪並罰。被告人曠曉燕、劉光輝及其辯護人就罪與非罪、是否具有自首、坦白、立功等量刑情節問題發表了辯護意見。辯論結束後,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。曠曉燕、劉光輝、劉淼均表示很後悔自己犯下的罪行,也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,希望能寬大處理,給其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。
  12點30分,審判長宣佈休庭,案件將擇期宣判。
  被告人親屬、新聞媒體記者和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。
 
(編輯:SN09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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